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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以下申请复议材料,以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应否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如请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赔偿等),主要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其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提出申请的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般应提交原件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的,还按第三人数量相应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除提交代表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本村村委出具的代表人证明。
三、委托材料
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等)。
五、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的出处及提供人的姓名。
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如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
温馨提示:
1.以上申请材料,请使用国际统一标准A4纸打印或复印;
2.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核对。
- · 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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