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00821574-3/2020-00027 分  类:其他/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8日

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分别向局机关内部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局机关干职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推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信息公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努力使信息公开成为屯昌县司法局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屯昌县司法局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省、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依据、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见;

(四)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司法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司法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条 屯昌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站等信息发布载体作用,采取相应的形式,从实际出发,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载体新颖丰富,形式灵活多样。

条 屯昌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条  有关涉及县级司法局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要在司法行政信息栏目将有关制度、处罚项目等予以公示。

十一条  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重要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十二条 屯昌县司法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机关各岗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文秘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岗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信息公开事项的实施。行政文秘岗归口管理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局机关各岗位、司法所要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抓好信息公开工作落实。

第十条 屯昌县司法局各岗位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行政文秘岗负责。

(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内容的提供,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三)局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文秘岗负责。

第十条  局机关各岗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屯昌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局机关各岗位应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送行政文秘岗审核,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将拟公开内容材料交行政文秘岗进行公开。其中通过“屯昌人民政府网”等方式或渠道进行公开的,行政文秘岗应及时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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