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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照《屯昌县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屯昌县人民政府网(http://tunchang.hainan.gov.cn)是屯昌县人民政府和屯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屯昌县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信息。对于网上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疑问,可以到我局咨询,地点:(中部建材城旁边)县农业服务大厦3楼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898)6781224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我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关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中部建材城旁边)县农业服务大厦3楼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7812241  

邮政编码:5716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nyj2241@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登录屯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提交——填写申请表——选择提交机构——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我局邮寄或送交(邮政寄送时请在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申请表》。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67812241)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我局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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