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农业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158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

屯昌县农业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屯昌县农业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本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本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农业方针政策;

(三)农业系统工作范围内各项可公开的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农业局各岗位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农业局各岗位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农业局各岗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农业局各岗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七、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开;档案局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农业局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档案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网上公开外,农业局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股室,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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