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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30 10:25 【字体: 小   中   大

现将我县不动产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公示如下:

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中心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中心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中心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中心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中心综合股负责对中心各股室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监督举报电话:67813344 67830065

附件: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清单




一次性告知清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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