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D2Hl201907310012)办理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00811580-7/2019-0210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文 号:屯府发〔2019〕45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时效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关于做好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查处反馈工作的函》要求,现将2019年8月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群众环境信访投诉交办单》(受理编号为D2Hl201907310012)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1.庄某从该农场租用8.5亩农场用地养殖肉鸽,2017年督察期间被周边村民举报污染,相关部门要求搬迁。2.对庄某的养殖场搬迁问题,先后曾有5个县长来协调工作,只有某副县长来了才把问题解决,质疑之前的县政府负责人不作为,除了不断的催促搬迁,并没有配合庄某的诉求给出一个搬迁的方案。3.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是先补偿后搬迁,但之前的5个县长未提出解决方案就要求搬迁,造成鸽厂无法正常运营,庄某和县领导谈好定期整改,给予鸽厂缓冲时间,但2018年省第六督察组进驻屯昌后屯昌县政府要求限期三天搬迁,被迫由县政府协助其进行搬迁,此举造成庄某种鸽存栏量由预计的1万多对降到5千7百多对,造成较大损失,目前负债200多万。4.庄某举报县政府、环保等相关部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搞一刀切。庄某对网上公布的处理情况不满意,其认为网上公布的与事实不符。报导本末倒置针对老百姓,把百姓说成刁民。5.县政府承诺为庄某完善相关证件、通水、通电、道路硬化和给予补偿,目前现在仅通电,其他承诺未兑现。承诺畜牧局对其进行扶持,但目前也未兑现。之前的县政府负责人不作为,除了不断的催促搬迁,并没有配合庄某的诉求给出一个搬迁的方案。县政府却称庄某不配合搬迁,以罚促搬,庄某认为其生产已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2年期限,不符合处罚范围。(按照畜禽养殖条例是拒绝不配合的才进行行政处罚)6.由于县政府的监测失误造成庄某第一块养殖用地损失19.6万。庄某在政府相关网站看到澄迈县等几个市县公开禁养区合法补偿的信息文件,但是屯昌没有公开禁养区合法补偿的信息文件。根据其他市县的相关文件说明中2018年前建设的违建养殖场按60%比例赔偿,庄某认为他没有得到应得赔偿款,所以在今年6月12号向县政府申请补偿文件信息公开,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庄某认为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出示有禁养区合法补偿的信息文件,按补偿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交办件所属批次:第18批次。
受理编号:D2Hl201907310012。
接办时间:2019年8月1日上午。
办理时间:2019年8月1日下午。
包案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潘乙宁。
承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畜牧局、坡心镇人民政府、中建居配合。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举报人对2019年7月23日屯昌县政府网上公布的第2批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于2019年7月26日再次提出诉求(为第13批交办件),未待我县公布反馈结果,又于2019年7月31日接连提出诉求,目前我县已于2019年8月2日在屯昌县政府网上公布第13批交办件处理结果。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该信访件反映的肉鸽场为庄德升养鸽场,其原养鸽场位于屯昌县坡心镇原中建农场茶厂住宅小区内。因该养鸽场在居民区内养殖7000余对鸽子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及影响居民生活,在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被列为第15批次和第20批次的交办件。为妥善处理该养鸽场搬迁,既实现和谐搬迁,又保障该养鸽场利益,原县规划委、原县国土局、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原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坡心镇人民政府、中建居等多部门联动,协助投诉人庄德升落实新养鸽场用地、用水、用电及环评备案登记等工作,2018年6月25日帮助投诉人完成该鸽场搬迁,其现址为屯昌县坡心镇中建农场大长坡队。2019年7月15日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批交办件,2019年7月23日我县已在政府网上公示处理结果。2019年7月27日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3批交办件,2019年8月2日我县已在政府网上公示处理结果。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由于此交办件与第2批交办件、第13批交办件投诉的内容基本一致,情况已调查清楚。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情况问题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的6个问题皆不属实。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一)项目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该搬迁。庄德升原养鸽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未依法进行环评备案,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选址位于中建农场住宅小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2017年8月县畜牧局对庄德升原养鸽场下达《限期搬迁(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搬迁。
(二)多部门联动,不存在不作为,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的情况。一是因庄某法律意识淡薄,对政府部门工作始终采取不支持、不配合态度,为切实做好养鸽场搬迁工作,解决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县政府先后有多名县政府领导到现场指导、协调该养鸽场搬迁工作,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局、坡心镇人民政府、坡心镇中建居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多次主动到现场与庄德升本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宣传相关政策。二是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8日协助庄德升完成新场址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并指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是原县规划委、原县国土局、原县水务局、坡心镇人民政府、坡心镇中建居多方协调,于2018年6月23日帮助新养鸽场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租地等问题;四是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局、坡心镇人民政府投入9.9万元用于帮助庄德升养鸽场进行搬迁;五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坡心镇中建居积极做好搬迁善后工作,对养鸽场旧址进行环境清理整治和消毒。举报人质疑县政府负责人不作为、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情况不属实,其要求政府出具搬迁方案的诉求无依据且不合理。
(三)妥善安排搬迁,减少养殖户损失。由于养鸽场违反“未批先建”、“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场”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应依法关闭并拆除该养殖场。2017年8月县畜牧局对庄德升原养鸽场下达《限期搬迁(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搬迁。为妥善处理好搬迁事宜,出于人性化执法,县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在充分考虑保障庄德升养鸽场的权益的情况下,我县采取分批次搬迁,并积极引导庄德升自行销售部分鸽子减少搬迁损失,但由于庄德升本人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也不配合搬迁工作,导致搬迁工作进展缓慢。2018年6月25日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局、坡心镇人民政府、中建居和中建农场等部门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帮助庄德升搬迁养鸽场,2018年7月17日该鸽场完成搬迁,整个搬迁过程持续了将近1年时间。因该养鸽场整改缓慢,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局4位领导受到党纪处分及行政处分。庄德升举报称不给予缓冲时间,要求限期三天搬迁的情况”系断章取义,与事实不符,至于其提出的“存栏量由预计的1万多对降到5千7百多对,造成较大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四)举报人举报县政府不兑现承诺情况不属实。经查证2017年8月以来涉及此案的各次会议纪要、录音和举报人庄德升提供的录音资料,不存在县政府或各部门承诺为其完善相关证件、通水、通电、道路硬化和给予补偿的问题,举报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五)依法执法,不存在以罚促搬。一是该养殖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县畜牧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进行立案处罚,于2017年9月4日已结案。二是该养殖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原县环保部门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立案处罚,2018年7月10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收缴2万元罚款及滞纳金2万元,现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但仍有2万元滞纳金尚未缴交。三是该养殖场因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原县环保部门于2018年1月22日进行立案,于2018年8月13日送达了《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鸽场作出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此,举报人举报的以罚促搬,超期处罚情况不属实。
(六)不存在县政府监测失误造成举报人损失19.6万元和应当补偿而未补偿的情形。庄德升养鸽场因选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应依法关闭并拆除,为避免养殖户损失,必须进行异地搬迁。庄德升本人的第一次选址经原县规划部门免费为其进行测量,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选址要求。但庄德升声称已支付该地块原种植户中建农场23队职工邱吉光青苗(油菜、花梨、沉香)补偿费用13万元、场地平整花费6.6万元,合计19.6万元皆没有相关费用证明。庄德升本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为其本人与海胶集团签订的9.92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时限20年),租赁费用每年793元,费用按年结付,目前该9.92亩土地的使用人为庄德升本人,使用剩余期限为18年,未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失。庄德升举报称县政府监测失误造成其损失19.6万元情况不属实。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先后对该养鸽场“未批先建”、“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综上所述,因该养鸽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不符合国家法定的补偿范畴。依法应当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接受罚款、拆除或者关闭的违法责任。
八、问题解决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坡心镇人民政府和中建居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已前后多次到现场与举报人庄德升沟通协调,目前举报人已了解有关情况。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该信访件的查处情况将通过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多次不据实举报,浪费政府行政成本。鉴于举报人庄德升守法意识差,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多次提出无理要求,严重歪曲事实,其反复不据实举报,浪费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
(二)举报人庄德升守法意识差,不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12月8日、2018年8月13日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分别向庄德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保罚〔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保罚〔2018〕14号)。目前该养鸽场仅上交了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转到户的2万元罚款,尚有2万元罚款滞纳金和3万元行政处罚金尚未缴交到位。
(三)未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新肉鸽养殖场未按要求进行围挡、地面硬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范要求,尚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