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X2Hl201907280005)办理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00811580-7/2019-0209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5日 文 号:屯府发〔2019〕4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5日 时效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关于做好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查处反馈工作的函》要求,现将2019年7月29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群众环境信访投诉交办单》(受理编号为X2Hl201907280005)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美食文化街的“紫夜酒吧”自2017年至今,每晚8点到凌晨2点,音乐声不断,隔音差,距离居民区仅4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交办件所属批次:第15批次。
受理编号:X2HI201907280005。
接办时间:2019年7月29日上午。
办理时间:2019年7月29日晚上。
包案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宏向。
承办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旅文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举报人要求解决“紫夜酒吧”噪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该信访件反映的“紫夜酒吧”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美食文化街16号楼二层。该酒吧于2017年4月18日成立,2017年6月19日取得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8日。酒吧经营范围是酒水、酒吧、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酒吧法人为黄平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69026MA5RGLKJ8F。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根据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梁誉腾主持召开的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办理专题会议要求,2019年7月29日晚21点30分,县政府副县长王宏向带队,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紫夜酒吧”现场对该酒吧营业期间音量是否超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与酒吧负责人进行沟通。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情况问题
存在音量超标问题。2019年7月29、30日晚22时至01时,县生态环境局派员前往“紫夜酒吧”检测音量,在“紫夜酒吧”附近居民区选择3个点位进行音量检测,2019年7月29、30日晚22时至01时,县生态环境局派员前往“紫夜酒吧”检测音量,在“紫夜酒吧”附近居民区选择3个点位进行音量检测,N1点位音量为66.2分贝、69.0分贝、64.7分贝、68.0分贝;N2点位音量为67.3分贝、69.8分贝、65.3分贝、68.9分贝;N3点位音量为65.5分贝、65.5分贝,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0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一)对该酒吧音量超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县生态环境局已分别于2019年7月29、30日对该酒吧音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音量超出执行标准音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8月4日对该酒吧音量超标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针对该酒吧音量超标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由于该酒吧隔音措施不完善,营业期间产生的音量超标,影响到周边群众休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8月4日对该酒吧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
八、问题解决情况
2019年7月29日晚上21点30分,包案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宏向带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多个部门到“紫夜酒吧”进行检查。2019年8月4日上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生态环境局检测报告已对“紫夜酒吧”进行立案查处。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该信访件办理结果将在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8年4月27日,机构改革后,我县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县政府印发的《屯昌县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目录》的行政执法职权,将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19项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此,噪音污染问题由该局负责查处。
附件:1.检测报告
2.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19项)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