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D2Hl201907280003)办理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00811580-7/2019-0209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4日 文 号:屯府发〔2019〕4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5日 时效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关于做好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查处反馈工作的函》要求,现将2019年7月29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的《群众环境信访投诉交办单》(受理编号为D2Hl201907280003)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屯昌县屯城镇新昌村委会302省道进入约300米处左边有一创达泡沫厂,该工厂违规搭建新的厂房,无固废处置设施,锅炉使用木材作为燃料,作业时排放浓烟、噪声大、散发塑料臭味,污水直排周边地面,农田受到污染。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交办件所属批次:第15批次。
受理编号:D2Hl201907280003。
接办时间:2019年7月29日上午。
办理时间:2019年7月29日下午。
包案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潘乙宁。
承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税务局、屯城镇政府配合。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举报人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创达泡沫厂新厂房是否违规搭建,是否有固废处置设施,解决锅炉使用木材作为燃料,作业时排放浓烟、厂区噪声大、散发塑料臭味,污水直排周边地面,污染周边农田等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屯昌屯城创达包装制品厂位于屯昌县屯城镇龙河路往定安方向3公里处,项目总用地7504.65平方米。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5593.9平方米、公路用地1910.75平方米。在《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中旱地为162.04平方米、其他园地为1155.83平方米、林地为6186.78平方米。该厂于2017年9月20日办理项目环评(屯环保函〔2017〕96号),该厂的水和大气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专家组验收,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9日到现场对该厂固废和噪声进行验收并召开验收会议。该厂目前使用两台锅炉,一台为组装燃生物质锅炉(型号为SZL6-1.25-BMF,出厂编号为2013-24,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注册使用燃料为生物质燃料),原屯昌质监局于2018年04月16日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另一台为卧式快装链条生物质锅炉(型号为DZL4-1.25-SW,出厂编号为201324-2450,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注册使用燃料为生物质燃料),原屯昌质监局于2018年9月14日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厂目前尚未办理节能审查,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已于2019年7月29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该厂目前尚未安装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生产车间内的办公区域附设人员休息住宿场所采用彩钢板材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该厂已停产。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根据我县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办理专题会要求,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税务局、屯城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屯城镇创达泡沫厂现场对该厂的纳税、土地、环评、机械设备、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厂区负责人进行沟通。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情况问题
(一)存在违规操作污染环境问题。一是该厂未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要求进行厂房建设,私自增加1台6蒸吨的卧式快装链条生物质锅炉(环评文件要求仅设置1台4蒸吨的组装燃生物质锅炉),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污染物排放量。同时违规使用废弃建筑木板充当锅炉燃料(环评文件要求使用生物质颗粒燃料)进行燃烧,产生大量浓烟,污染大气。二是该厂主要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沉淀池底泥(依据环评报告表要求,可作农业肥料充分利用),未建立相应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台账。三是经检查,厂区周边发现有黑色水体(初步判定为沉淀池底泥残渣水)溢流至周边水沟,不外流。
(二)存在违规搭建厂房违法用地行为。一是项目建设未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违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项目未进行规划报建就擅自进行土地硬化、建设棚房、活动板房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017年10月县林业局已对该厂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该厂目前尚未安装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生产车间内的办公区域附设人员休息住宿场所采用彩钢板材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四)未办理节能审查。根据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琼府〔2017〕47号)文件要求,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但经县发改部门核查,该厂没有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一)对该厂违反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县环保部门已于2019年7月29日对该厂进行检查,将对该厂违规扩大生产规模、违规使用锅炉燃料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针对该厂未依法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进行责令停工。由于该厂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违反《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琼府〔2017〕47号),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已于2019年7月29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到县发改委办理节能审查相关手续。
(三)对违法用地违规搭建厂房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我县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厂违法建筑依法查处。
(四)对周边农田土壤进行采样监测。县政府领导已于2019年7月29日带领相关部门到创达泡沫厂周边农田进行排查,没有发现有污水直接排到周边农田的情况。县农技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监测公司对周边农田土壤进行采样,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提高消防安全质量。一是县消防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给予该场所行政处罚。二是将加强类似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八、问题解决情况
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包案县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带领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林业事务中心、县消防大队等多个部门到屯昌屯城创达包装制品厂进行检查。2019年7月29日下午16:40召开专题整改部署会议,各部门各司其职对该厂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该信访件的查处情况将通过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县组织各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到现场进行排查,由于该厂已停产,未发现排放浓烟、生产噪声大、散发塑料臭味等污染问题。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