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及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屯昌县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屯府办〔2016〕184号),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农业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相关行为,切实保障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以及依法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代耕等流转形式或通过依法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享有经营、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业主。本办法所称的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及处置应当依照农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及处置应遵循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自愿互利、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登记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抵押贷款对象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抵押人是农村土地承包农户的,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明》和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5)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抵押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向工商行政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并连续3年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备案;社会团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2)具有依法、规范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明》;(3)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经营农业产业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5)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6)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作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土地经营权;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五)已经办理过抵押的土地经营权;
(六)土地经营权超过使用期限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抵押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试点期间,县农业局作为我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办理机构,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屯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二轮承包土地台账和村民小组、村委会证明;抵押人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
(五)拟抵押经营权的耕地及地面附着物的相关资料,包括:耕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作物种类、种植年限、设施等;
(六)土地出让方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七)抵押人是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材料;
(八)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进行价值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九)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贷款人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转让、变更、变现、诉讼以及由村集体进行回购等形式处置抵押物,确保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十四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海垦中建、中坤农场公司。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