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屯昌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8-03350 分 类:水利工程/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文 号:屯府办〔2018〕2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时效性: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水农水函〔2017〕189号)、《省水务厅关于切实抓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通知》(琼水农水〔2017〕20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护组织结构
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按行政区域(乡镇)划定管护范围和责任。日常具体管护工作由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二、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支出,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小塘坝、小泵站、小水闸、小水池)、灌排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标准
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是指对上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日常管理维护标准为:
(一)小塘坝:管理范围内无灌木,坝体无塌陷,杂草不得高于25cm;正常保养控制及启闭设备,确保运行灵活;放水口及排洪设施无杂物堵塞,行洪顺畅;无人为破坏现象,基本能按照灌区用水要求及时供水。
(二)小泵站:正常保养设备,设备损坏及时修复,确保能随时运行使用;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泵房外四周2m范围内无灌木,杂草不得高于25cm;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阀门能正常开启,阀门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无人为破坏现象,能按照灌区用水要求及时供水。
(三)小水闸:管理范围内无灌木,坝体无塌陷,杂草不得高于25cm;控制及启闭设备正常保养,运行灵活;闸体无损坏;房屋(若有)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无人为破坏现象,能按照灌区用水排水要求及时供排水。
(四)渠道工程(水陂):对渠道正常询查及用水管理,保证渠道正常供排水;清除渠内杂草杂物,渠沟底无明显淤积、阻水;防渗体结构完好,勾缝、砂浆脱落及时修补,小于1m2的损坏应及时修复;渠堤堤身完好,无明显塌陷、崩塌,小于2m3的决口应及时修复,双堤内外坡面草皮正常养护,损坏及时补植,草体不高于20cm;堤顶平整,无明显凹陷、积水,铺砂流失应及时补铺;渠道沿线管理范围内无灌木;渠系建筑物保持完好,闸门及启闭设备正常保养,开启灵活,渡槽无漏水,涵洞无堵塞;渠道无乱凿渠开口取水,无人为破坏现象,能按照灌区用水排水要求及时供排水。
(五)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首部系统设备正常保养,设备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能随时运行使用;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泵房及水塔、水池等建筑物外围四周2m范围内无灌木,杂草不高于25cm;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阀门能正常开启,阀门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无人为破坏现象,能按照灌区用水要求及时供水。本项维护内容不包含用户的田间灌溉设备。
四、工程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测算标准
鉴于当前尚未出台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工程日常管理维护费原则上按下列方法及标准进行测算,待《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定额》国家或省级标准出台后,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测算。
(一)工程量测算法。
对列入维修养护工程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工程量,参照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和现有水利概算定额进行经费测算。考虑到维修养护工程零散耗工,人工费用可按当前农村生产用工费用标准计算。
(二)定额补贴法。
参照近年来维修养护工作经验,根据单位工程维修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工具)及工人工时计算维修养护所需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小泵站:每宗小泵站年维修养护费4500元。计算依据:设备每年运行约40天,年消耗材料(工具)200元,日常巡查及用水管理年累计耗工30—40个工日,设备损坏维修费用按泵站装机容量计算,150元/kw.年。泵站运行电费根据泵站装机容量计算,250—330元/kw.年。
2.小水闸:每宗小泵站年维修养护费1500—2500元。计算依据:电动启闭每套养护费200元,手动启闭每套养护费50元;每两个月砍草清理维护一次,每次用工0.5天,材料(工具、油、电等)消耗年100元,日常巡查及用水管理年累计耗工10至15个工日。
3.渠道工程:根据渠道配套情况及渠道规模分类计算,硬化渠道(流量2m3/s≤Q<5m3/s)5500—6500元/KM.年;硬化渠道(流量1m3/s≤Q<2m3/s)5000—5500元/KM.年;硬化渠道(流量0.3m3/s≤Q<1m3/s)4500—5000元/KM.年;硬化渠道(流量0.1m3/s≤Q<0.3m3/s)4000—4500元/KM.年;硬化渠道(流量Q<0.1m3/s)3500—4000元/KM.年。土渠道在硬化渠道基础上提高400元/KM.年。计算依据:每月砍草清理维护一次,每次每公里用工5—7天,材料(工具、油、电等)消耗年800—1000元,其他费用200元。
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每套灌溉系统年维修养护费7800—10000元。计算依据:每年设备运行约80天,材料(工具)消耗年400元,日常巡查及用水管理年累计耗工30—40个工日,设备损坏维修费用按泵站装机容量计算,150元/kw.年。对通过提水及二次加压进行灌溉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第一级提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按小泵站进行测算,另外,该类工程运行电费由受益的用水户负担,不应计入维修养护费用。
自2019年起,各项水利设施管护费每年度应根据我县最低工资增长率进行相应调整。
五、日常维护工作组织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工作采取按行政区域(乡镇)划定管护范围和责任,由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我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
(二)服务主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探索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除法定不能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主体外,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的主体为可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群管组织、专业养护服务组织、个人或其他基层组织。为促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和专业维护服务组织发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和专业维护组织承担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三)服务主体选定:根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充分考虑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履行职责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也可以通过打包招标、竞争承包管理护、群众大会集体议定等形式选定维修养护主体,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在维修养护资金来源相对稳定落实的情况下,合同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延长。
六、日常维护工作检查督查
(一)日常检查。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镇政府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组,组员从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各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抽调,具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日常检查工作。每季度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不少于3人一组,可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但检查的工程数量应不少于合同维修养护范围工程数量的50%。检查组须做好被检查工程的维修养护情况记录,对维修养护总体情况做出评定,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检查组成员签名确认后,其结果作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
(二)定期考核。由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组负责开展考核,每季度一次,在每季度后半个月内完成,定期考核检查的工程数量应不少于合同维修养护范围工程数量的80%。检查组须对所检查工程的维修养护情况做好记录,并依据检查情况对维修养护总体情况做出评定,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检查组成员签名确认后,评定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日常检查有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年终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日常检查有1次不合格的,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定为合格等级,日常检查有1次为合格或有2次为良好的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为良好等次。
(三)年终考核。每年一月份,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组应对全年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依据日常检查和每个季度的定期考核结果,评定合同履行情况。日常检查累计有4次以上(含4次)不合格或定期考核有一次以上(含1次为不合格的,以及日常检查累计有3次不合格或定期考核有2次以上(含2次)合格的,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定为合格;日常检查累计有2次不合格或定期考核有3次以上(含3次)良好的,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定为良好等次。
(四)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检查考核是对履行合同有效的监督方式,维修养护经费支付应以检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日常检查不合格的应适当缓期或扣减支付当月的维修养费;对日常检查连续2次不合格、定期考核一次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一切费用;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奖励,并给予下一个合同期优先权;年终考核为良好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奖励;年终考核为合格的,按合同给定扣减40%奖励;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除按合同约定扣减全部奖励外,应当终止合同,并不得承担下一个合同期的维修养护工作。
七、资金使用管理
(一)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可用于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材料费、工具费及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为有利于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可采取集中采购必要的维修养护工具及材料,但该项费用应在测算时扣减,不得重复计算。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与工程维护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无关水利工程维护工作费用。
(二)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由县水务局和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开设共管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务局共同负责,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资金使用方案编制、落实管护主体、合同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三)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应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县水务部门按照上述测算标准对我县各镇各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测算和分配(详见附件)。
(四)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应分为管护费和维修费两部分,各水利设施项目维修养护费用按实际产生工程量测算。
(五)由县财政局从历年下达的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列入管护范围的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维修,再将养护责权移交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进行日常购买养护。
八、资金来源
经测算,我县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灌渠共344.2公里,提水泵站42宗,管护资金共计210.52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年度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配套解决。
九、核备工作
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下达后,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水务局核备,并组织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