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标题: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路网市政工程-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6-09941 分  类:土地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文 号:屯府办〔2016〕141号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时效性:

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路网市政工程-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14届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路网市政工程—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18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路网市政工程-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

 

为做好屯昌县屯城镇产城融合区路网市政工程-园区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准则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二)严格按照征地范围界线实施征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征地范围。

(三)征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交接手续完备,及时办理征地补偿结算工作。

二、征地范围、面积

项目征地用地232.86亩,位于屯城镇大同水库北侧,具体征收土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安排

(一)征地现场工作组

征地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屯城镇委书记吴多东担任,工作人员从屯城镇政府抽调。负责该征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登记、填表、统计和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并落实清表工作。组织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收集材料、汇总统计、及时制止抢建抢种行为。征地现场工作组实行全程包干制,负责至项目竣工止,期间出现的征地工作问题需跟踪、协调、解决。

(二)社保及再就业组

组  长:傅  彧(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方冠第(县民政局局长)

        黄宏燕(县就业局局长)

        戴定良(县农保局局长)

组  员:王录三(县民政局),蔡泽青、王冬旧(县农保局),王康德(县就业局)

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培训工作。

(三)政策技术指导综合组

组  长:林德永(县国土局副局长)       

组  员:符云、许志飞、吴国相、虞健(县国土局)  

负责指导征地现场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四)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

组  长:许振清(县财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丁范(县国库支付局副局长)

组  员:符方政(县国库支付局),许秋萍(县财政局),陈有荣、徐家焕(县国土局)

负责审核、发放各项征地补偿款。

(五)应急保障组

组  长:符祥云(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蔡仁清(县司法局局长)

曾令革(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海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邱英富(县法院副院长)

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六)督导组

组  长:李  蕙(县委办副主任)

副组长:王  巍(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谢善之(县政府办副主任)

负责监督各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征地,保证项目征地的合法性,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任务要求

(一)县国土局负责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征地补偿标准的把关、审核,同时协助、配合、指导各工作组实施征地工作。

(二)各工作组组长为征地工作主要负责人,各工作组须按时完成项目征地工作。

(三)县人社局负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有关低保手续。

(五)县公安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征地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六)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监督查处各征地工作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督组负责督导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征地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与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予以考核奖惩,并作为干部推荐及评优的重要参考标准。对在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征地任务的,启动问责。

(二)在征地过程中,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内外勾结,阻挠工程施工,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不服从组织领导、发表不良言论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不按政策办事、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惩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各国营农场。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电脑版|手机版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