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91号 2018年8月16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5-07334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7月17日 文 号:屯府办〔2015〕9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4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公共资源,发挥公共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土地、矿产、水、森林、农田和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资源,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湖泊、河流、森林、山丘、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国有资产、农村集体用地、地理标志、冠名权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部门的行业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
第三条 重大公共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我县公共资源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公共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促进重大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范重大公共资源公开处置行为,提高重大公共资源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我县重大公共资源和从事保护生态环境公共资源的各项事业。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湖泊、河流、山丘、森林等自然性公共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优先,发挥公共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县对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七条 建立重大公共资源统一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使用人组成的重大公共资源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县政府领导及县发改、科工信、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渔业、水务、农业、林业、文体、招商、市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评估、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该机构在县发改委设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维护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库,组织对重大公共资源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统一组织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
(四)利用重大公共资源促进项目包装工作;
(五)会同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值升值工作。
第九条 具有公共资源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重大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除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科学考察,摸清我县公共资源状况;开展公共资源权属确认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公共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审议我县重大公共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方案;
(三)及时向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重大公共资源入库工作;
(四)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定期做好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
(五)负责重大公共资源的监管、保值升值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重大公共资源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重大公共资源的实施方案;
(二)做好重大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保值、升值和保护工作;
(三)配合做好重大公共资源价值评估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对重大公共资源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根据我县发展规划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组织人员清理和挖掘本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公共资源定期向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共资源经过初步筛选,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公共资源报送县政府审定后进入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库;
(三)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的评估工作,对于能短期能发挥效益的重大公共资源应及时提交县项目论证包装办及时包装,对于已经失去开发利用价值的重大公共资源应及时剔出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库。
第三章 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重大公共资源原则上必须经过价值评估、论证包装、依法交易、有序开发等程序。可独立开发利用的重大公共资源如国有资产所有权、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等可不再进行论证包装,直接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国有土地出让办法和采矿权出让办法等进行开发利用;国有林业、农村集体用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发利用;山丘、森林、湖泊、河流、无形资产等旅游公共资源,经评估确定其旅游价值,优先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一)价值评估。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划或项目论证包装的需要组织开展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由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成果及时报送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于因没有相关标准导致公共资源价值难于评估的,由公共资源主管部门推荐三家相关评估机构经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对该项公共资源独立开展初步评估,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三家评估机构的初步报告,形成公共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定。除了以出让方式开发利用的公共资源外,应根据资源的利用状况定期重新组织评估。
(二)论证包装。经过评估的重大公共资源,可以单独或做为其他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按照《屯昌县项目论证包装管理办法》进行论证包装。
(三)依法交易。重大公共资源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交易。符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公共资源,依法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重大公共资源的交易由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公开交易。
(四)有序开发。重大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有步骤按梯次进行,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资源的综合效益,避免过度开发、超前开发、盲目开发。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在公共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下依法对公共资源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重大公共资源的性质、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未依法或违反本规定对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造成重大公共资源严重贬值、损坏或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等严重影响的,政府有权收回重大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或终止与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的合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于公共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屯昌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