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屯府办〔2015〕1号 2017年12月8日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5-0403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1月15日 文 号:屯府办〔2015〕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5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招投标项目下放和服务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及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
第三条 在屯昌县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屯昌县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设在县发改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招标申请。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督投标人的资质、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投标是否公平、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方式及标准进行,项目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人。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活动的项目范围
以县直各部门负责监管或为项目业主的,或以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为投资主体,其形成资产归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省、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项目。
(五)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收、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下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规划等特殊项目,投资额较大的,招标人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报县政府批准,选择招标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体工程规模以项目立项、工程具体地址作为考证依据。
第四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下表所列标准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进行。包括项目招投标申请材料报送、招标公告、投标报名、专家抽取、投标评标、中标公示等行为必须遵照省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要求。
行业 | 项目类别 | 标准(万元) | 备注 |
交通 运输 | 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项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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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县道(含县际)及以下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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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其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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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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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1000 | 注:依照省政府规定,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全部进入。 | |
水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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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务建设项目 | 1000 | 注:依照省政府规定,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部进入。 | |
其他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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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备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条件后,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县国企投资建设项目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照以下指定事项进行招投标相关活动。
(一)不具备省政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条件的其它应公开招标建设工程,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二)工程规划等特殊项目投标报名、专家组织、评标地点、评标方法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在指定范围。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
(六)涉及市政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体的条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向县招标办做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申请通过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接受投标人报名;
(五)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会(可以不组织);
(六)招标、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询标,并接受监督;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投标材料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应报送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立项备案文件;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供的文字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公共媒体公开发布招投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的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二条 抽取评标专家必须在县监察局工作人员监督之下进行,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公开招标工程要规范专家抽取方法,严格专家抽取程序,除特殊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以及各方到会人员不得干涉专家正常评标,影响评标,应当各尽其责。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首先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施工企业为竞争性谈判招标人后报送县招标办审查并报县招投标小组领导审批,最后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活动过程。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以下的工程,单项估算价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不含50万元)以下的监理标必须进行竞争性谈判。指定地点为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拟派选的建造师必须是在本公司注册、并取得建造师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提前将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立项备案文件;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拟定招标代理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工程预算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供的文字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送县招标办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县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和县招投标小组组长同意,拟定竞争性谈判招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会议由县招标办主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会议程序:
(一)由招标人介绍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情况;
(二)由评标专家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格、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参加竞争性谈判;
(三)采取合理低价法确定合同价和承包单位。
1.评标基准价计算
首先将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Di进行一次平均,再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Di进行二次平均,以该平均值D作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价得分(满分100分)计算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Di等于评标基准价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4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 | Di - D | |
|
Fi=F - | ——————— | ×100×E |
| D |
|
式中: Fi——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
F——投标价满分100分;
Di——投标人的投标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i≥D,则E=4;若Di<D,则E=2。
3.取标原则
(1)评标专家组会按本款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
(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则取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报价相同,则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抽签程序:按评标签到顺序由各投标申请人抽出各自的抽签顺序,然后按顺序抽出排名结果。
(4)评标专家组按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报价注意事项
(1)各投标人按金额报价,报价不允许报整数,应取小数点后两位。
(2)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取两位有效,第三位四舍五入。
(3)工程招标控制价上限为控制价的-1%,下限为控制价的-5%,超出或低于控制价的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第七章 其他招标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并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进行招标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有异议投诉单位是县监察局,督查机构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接到投诉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开标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并做出处理意见,送达有关各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建管〔2009〕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屯府办〔201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