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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2-0313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2年02月13日 文 号:屯府办〔2012〕24号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3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国营农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屯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凡户籍在屯昌县辖区,年龄在90周岁以上者(含90周岁),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补贴。其标准为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含省补贴的300元)。

二、高龄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屯昌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审核。

(三)镇政府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四)县民政局老龄办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表》经审定后,应在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镇政府以及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享受高龄补贴老人于县民政局老龄办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三、高龄补贴金的审核、划拨、发放

高龄补贴金的审核、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月通过“一卡通”拨付。

县民政局老龄办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民政局老龄办、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90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一卡通),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具体发放管理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

四、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县行政区域,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高龄补贴从次月停发。

(二)镇政府在上报《花名册》时,应在备注栏内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三)已享受高龄补贴老人达到100周岁需重新申报高龄补贴。

五、高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高龄补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意见》的规定发放。县财政局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2012年起,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县民政局老龄办发放高龄补贴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县民政局要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从2012年起,县民政局老龄办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老龄办要每季度复核一次,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次月起停发高龄补贴。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方法:村(居)委会每季度对下季度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进行核查,并将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和县民政局老龄办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高龄补贴发放的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局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或县民政局老龄办举报,镇政府或县民政局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民政局老龄办予以纠正。

七、惩戒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八、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老龄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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