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92号 2018年8月16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5-07335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7月17日 文 号:屯府办〔2015〕92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4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工作,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重大)项目总投资要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
(三)对我县生态环境、产业结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有重大改善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论证包装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规划和发展战略方向的原则。论证包装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县的有关政策、产业发展要求,符合我县发展的战略方向,并且有利于促进我县产城融合、循环生态农业发展、高端养生和运动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融入省会经济圈和县域间协调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重点改善我县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优化传统农业和服务业结构,着重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南药深加工、循环农业、贸易物流、旅游和“互联网+”等产业。
(三)适度超前的原则。项目论证包装应与我县县域经济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城镇化进程、人口的聚集相同步、相匹配,并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的原则。充分利用产业资金、金融资本、金融政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和金融杠杆等社会化融资方式,大力发展PPP模式,可采用政府资源配套入股的方式促进社会资本进入。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重大)项目的论证、包装、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对论证包装的项目进行决策,解决项目在论证、包装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的具体工作,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定年度项目策划和包装工作计划,统筹推进项目论证和包装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项目论证和包装工作机制。
(一)各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根据我县发展战略,充分挖掘本部门的优势资源,按季度向项目论证包装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拟论证的重点(重大)项目。
(二)重点(重大)项目实行论证包装制度。由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从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农业、水务、科工信、林业和畜牧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包装小组,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行业技术人员参加,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包装。
(三)各有关部门围绕我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投资者需求等策划项目,配合项目论证包装工作。
第六条 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程序:
(一)项目的发起。由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向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办公室提出项目论证包装申请,县发改委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起项目论证包装。
(二)项目的筛选。由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初步研究并筛选。
(三)项目的论证包装。由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包装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包装,并形成项目方案。
(四)方案的评审。由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存在重大异议或不合理的项目,可进一步优化后再进行评审。
第三章 论证包装要求
第七条 提交的论证材料应包含项目背景、政策依据、建设规模和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运营模式、资金来源、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 论证包装小组对拟论证的重点(重大)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方向)、运营模式、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项目存在资金、经济和社会效益、运营模式等问题,但项目确实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方向又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可进行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主要有三种方式,具体有:
(一)政策资源包装。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政府许可、特许经营、专营权等政策资源对项目进行包装。
(二)政府资源使用权包装。利用山丘、森林、湖泊、河流、旅游等政府资源使用权与项目进行捆绑式、合作式包装,提高项目运营能力和经济效益。
(三)实体资源包装。以土地、矿产等实体资源出让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包装,以规划包装为主,凡符合规划的项目即是包装过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部分已明确建设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项目,可不开展项目论证包装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包装工作经费经县政府确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屯昌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