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我镇便民服务中心、档案室、图书室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镇政府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部门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部门负责提供。
第五条 镇政府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六条 镇政府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