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优化调整屯昌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00821577-8/2024-0003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文 号:屯建字〔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时效性:关于优化调整屯昌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引进人才和居民刚性及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房地产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非本省户籍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且提供至少1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屯昌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
二、本省户籍多孩(未成年子女2个及以上)家庭购买屯昌县商品住房的,可在现行政策允许购买套数的基础上增加1套。
三、经认定持有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以及屯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屯昌县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实际引进并在屯昌县工作有缴纳社保或个税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由县社保中心及县税务局确认),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均在屯昌县无住房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屯昌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人才具体范围如下:
(一)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二)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在屯昌县注册且上年度纳税50万元及以上(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或累计投资额达到1000万及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的企业单位工作的非本省户籍员工,实际在琼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且家庭成员均在屯昌县无住房的,可在屯昌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
六、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转让。
七、在坚持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类住宅”项目的前提下,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不受琼自然资规〔2021〕12号关于“商业、办公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规定的限制。
八、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不限购。
九、《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规划和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7〕250号)发布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编制完报建方案报批的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不受琼建房〔2017〕250号文关于“停止批准套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建设”限制。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屯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