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符玉金》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3-0025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文 号:(2023)琼综执屯昌决字第67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时效性: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符玉金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地 址 | 屯昌县屯城镇昌兴路14号 | 联系电话 | 1380750****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26********3326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对符玉金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符玉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内,于2006年2月在屯昌县屯城镇昌兴路14号处建设房屋情况属实。其土地宗地面积8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76.40平方米,报建面积80平方米,超出报建面积96.40平方米。
以上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托人询问笔录》;4.《不动产权证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现场照片》;7.《宗地图》;8.《房产分户图》;9.《屯昌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度(局部)》10.《屯昌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度(局部)》;11.《屯昌县总体规划2015—2030(局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送达了(2023)琼综执屯昌告字第6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裁量阶次属:一般。“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符玉金20日内到屯昌县行政审批部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根据《海南省屯昌县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瓦房结构、铁皮结构房屋建设2021-2006年工程咨询报告》的表述,2006年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设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为768元。建筑总面积为176.40平方米,报建面积80平方米,超出报建面积96.40平方米,即处每平方米768X5%=38.4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3701.76(叁仟柒佰零壹元柒角陆分)。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或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