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2020-00022 分 类:执法监管/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大队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依法将本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局执法监督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途径。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除信息,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执法大队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及时动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执法大队应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执法大队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执法大队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执法大队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的公开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