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
索引号:-/2020-00019 分 类:执法监管/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记录仪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执法相对人、举报人、证人等与我局各执法大队执法事项有关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当事人及其他执法相对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我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各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确保各执法小组两台以上,并逐渐配齐一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局法制室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就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培训。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必须经执法人员所在的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根据相关规定,执法现场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具体使用范围为4大类: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施工现场(或者执法现场)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执法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当事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入特定场所或执法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过程等。
第十三条 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事项中,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的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局各执法大队建立执法记录管理台账,为执法记录信息资料应用提供支撑,实现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十八条 局各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的损坏,并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大队应当及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仪由指定的执法人员专用,执法记录导出时必须使用用户口令和指纹双重验证。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导入指定工作站;导入执法记录后24小时内,在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录入对应执法记录的文字信息,具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保存的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执法人员可以查询本人执法活动的信息资料;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由、事项、时间、申请人,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专人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局监督室定期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局监督室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管理平台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