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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642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指定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部门规章;

2、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我局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我局职能的,要求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我局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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