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文焕》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3-00216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8日 文 号:(2023)琼综执屯昌决字第37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8日 时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屯昌屯城速速洗涤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文焕

地址

海南省屯昌县大同粮所内

联系

电话

133220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

460027********2312

92469026MA5RW5BM9Q

本单位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单位)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9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线索函《关于对抽检不合格复用餐饮具依法开展处置的函》,案件材料显示: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屯城汉哥鹅肉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并送至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琼海分所进行检测,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 20230356(抽验))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为屯昌屯城速速洗涤厂生产。

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是当事人先将收回来的复用餐饮具先放在过滤池里过滤残渣,接着把复用餐饮具放在清洗池人工精洗第一遍,清洗之后捞出来放入一个浸泡池里加入浸泡粉和去渍粉进行浸泡,浸泡粉和去渍粉拿出来放在另一个清洗池里用80度的热水清洗干净,然后拿出来放在高温餐具消毒设备进行消毒,最后人工分类打包,再打印条码日期。然后再全部销售给当地的餐饮店使用。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具的原因是该厂里的餐具消毒设备的加热板出现故障,未达到指定的消毒温度,导致大肠菌群超标,由于该厂的快检设备精度不高,未能检测出大肠杆菌超标,导致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具向外销售。在出现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后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以及及时将样品送检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因该餐具的使用有效期自消毒后15天内使用,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已超过了15天,故当事人无法召回。当事人之前因复用餐具不合格在2023年1月17日已被我局处于警告行政处罚一次。该批次复用餐饮具共消毒了500套,销售价格为0.9元/套,销售金额为450元。

以上事实有屯昌县市监管局的来函及其附件材料、《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琼综执屯昌决字第583号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或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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