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曾令东》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3-0001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文 号:(2022)琼综执屯昌决字第50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时效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曾令东
身份证号码:46002619******301X
联系电话:188****3989
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藤寨墟老街9号
经查明,当事人曾令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擅自在屯昌县南坤镇黄岭农场十三队处滥伐林木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相片、(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屯昌县南坤镇黄岭农场十三队处曾令东滥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清兰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01月13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琼综执屯昌告字第50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01月20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曾令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根据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曾令东滥伐林木认定价格为7843元人民币,即7843×3=23529元,共计处罚人民币23529元(贰万叁仟伍佰贰拾玖元整)。
2、责令曾令东在屯昌县南坤镇黄岭农场十三队处或异地自行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马占相思树,即马占相思树24×2=48棵。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或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账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收款单位:屯昌县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昌县或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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