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2020-00021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9日为落实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推动政务公开,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第二条 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第三条 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搞好相关监管室之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条 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务信息的报备工作。
(二)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将收到的应予公开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接待查询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上级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监管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五)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总结和年报编制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报送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监管室送交的政务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第七条 认真贯彻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擅自公开”的原则,各职能监管室在形成政务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务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务信息;监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务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监管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应对外进行公开的政务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及经局领导审定后的信息,报县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
第九条 对公文类信息,各监管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三章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各监管室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
第十二条 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于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报受理中心。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政务信息发布协调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六条 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向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十八条 对公开政务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务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监管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监管室形成的政务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