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卫生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卫生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的具体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县卫生局公开的及县有关文件精神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商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办公室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局信息,通过卫生局网站、湘潭县卫生和卫生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发布,由局办公室办按卫生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依申请公开的卫生局信息,卫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卫生厅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经主管科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七、已经移交县档案局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