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卫生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核, 就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严肃。
第三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电子触摸屏、局公众网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 、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审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