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821540-1/2026-0002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时效性: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局各专业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有关领导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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