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及对应的分管领导负责。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局党组汇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本办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局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三)政府信息产生的股室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第五条 政府信息产生的股室在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第六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送审签发单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