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司法所、本局各股室(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范围
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列入全县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行政初审或审批项目;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九)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一)承担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十三)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四)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五)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
(二)县政府网或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开主体
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