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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58 分  类: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司法所、本局各股室(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范围

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列入全县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行政初审或审批项目;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九)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一)承担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十三)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四)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五)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
   (二)县政府网或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开主体

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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