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2020-00020 分 类:其他/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时效性: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屯昌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受理地点
屯昌县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屯昌县农业农村局水资源室
受理网站 https://wssp.hainan.gov.cn
五、决定机构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屯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3. 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
4. 通过了相应的技术评审。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备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封面为绿色,报批稿封面为蓝色,盖业主及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
纸质3份,电子版1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请示(纸质2份)
3.建设项目单位有关材料(1.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国土等有关文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3.规划用地4.变更项目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变更的依据或支持性文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2:30 - 5:30
九、办理基本流程(15个工作日)
十、办理时限
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组织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工作人员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