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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71 分  类:公示公告/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屯昌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屯昌县民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屯昌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及局属单位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我局统一在中国屯昌县党政门户网站上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股室及局属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开。

   第五条 两个以上股室或单位联合产生的政务信息,参与股室及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申请获取该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和局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或局属单位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主办股室应及时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和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务信息主办股室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股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股室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单位,不同股室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各股室和局属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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