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旅游委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769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究的原则,严格进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五、工作人员有过错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追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的同时,依据《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予以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2、办事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办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交的; 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责任追究种类 1、诫勉教育; 2、效能告诫。
八、责任追究办法 1、机关及下属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失职错误,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2、犯失职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需给予诫勉教育的,由纪检监察或本科室实施,送旅游委机关备案,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由纪检监察或科室提出意见,送旅游委领导审定实施;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4、当事人对诫勉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旅游委机关申请复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旅游委党组申请复审。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