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文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全县文体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科技、工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文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屯昌县文体局是主管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工作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登记统计信息;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务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发布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及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1.政府信息的制定。各有关部门负责政府信息的制定。在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在公文签发单上填写标题、内容概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等内容,注明公开属性及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定密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2.屯昌县文体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信息的公开工作。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
1.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办法。属于我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定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本局信息的,应填写《屯昌县科工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填《申请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屯昌县文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郭桂珍任组长,副局长吴祖霖任副组长,明有灿、钟静、颜有锃、陆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