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保密审查工作职责
县文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县文体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