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及职责、业务工作联系人、电话,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二)机构领导:领导简历、领导分工及电话等;
(三)政策法规:与交通运输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等;
(四)部门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五)规范性文件:上级制定的和本级制定的有关文件;
(六)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业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办事公开等;
(八)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