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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34816708-x/2020-00067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本责任追究规定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和释疑。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第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各项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办事公开的内容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制定保密审查、社会评议、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宣传不力、制度不全、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告诫、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等。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察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提供政务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对群众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十一)当事人一年内发生符合两项责任追究内容情节的从重追究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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