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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34816708-x/2020-00065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现场申请。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二)信函申请。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邮寄到我局提交申请,邮寄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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