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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34816708-x/2020-00064 分  类:部门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县生态环境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各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县生态环境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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