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致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一封信

索引号:34816708-x/2026-0005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2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2日 时效性: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致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一封信

广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您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相机等,包含铅、汞等重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回收、贮存、拆解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威胁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2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26)等规定,您作为经营者,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的全过程中,请遵守以下要求。

一、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经营场所要符合规范要求

场所要固定:贮存场所应为固定场房,不能是临时搭建的棚子或露天场地。

地面要硬化防渗:贮存场地地面必须用水泥硬化,并做好防渗处理,防止废油、电解液等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要有防雨防晒设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拆解产物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加装防雨棚、封闭围墙等防护措施。

要分区存放: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拆解产物必须分区贮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注物品名称和风险提示。

危险废物要单独管:属于危险废物的零部件(如含汞开关、废油、废制冷剂等),必须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放。

三、相关法律后果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经营者如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出岛至内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利用的,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备案要求,详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通知》(琼环土字〔2021〕11号),该通知已同步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四百七十六规定,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即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未履行备案手续,2026年8月15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拟在屯昌县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向生态环境提出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否则将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携手守护屯昌县良好生态环境。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

    附件:1.禁止回收及自行处理物料清单

2.经营场所建设规范


附件1:禁止回收及自行处理物料清单.doc
附件2:经营场所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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