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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557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屯昌县价格监督检查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屯昌县价格监督检查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所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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