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单位或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本局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局信访部门交办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监察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