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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开展“戴盔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00821569-8/2024-00046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时效性: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屯昌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戴盔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未达法定年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无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教育引导职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三、各镇要积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村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劝导群众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

四、外卖、快递、运输行业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扛起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部门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员头盔佩戴全覆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加强行业管理,配齐安全头盔,定期做好维护、清洗和消毒消杀,努力让骑行群众放心佩戴。

五、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师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课,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即日起,屯昌公安交警将联合各镇、各单位、各派出所常态化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对未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批评教育及处罚力度,请广大群众予以配合支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屯昌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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