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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118 分  类: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1年12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9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九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报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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