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 (屯昌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6-00031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24日 文 号:屯府发〔2026〕2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5日 时效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屯昌县南坤镇加总村民委员会合水村民小组、荔枝埇村民小组、南坤镇石雷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石岭村民委员会大埇坡第四、五组村民小组、南坤镇中坤居新村居民小组、南坤镇人民政府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屯昌县南坤镇加总村民委员会合水村民小组、荔枝埇村民小组、南坤镇石雷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石岭村民委员会大埇坡第四、五组村民小组、南坤镇中坤居新村居民小组、南坤镇人民政府等集体所有土地167.7520公顷(2516.28亩)。其中,农用地163.6998公顷(2455.497亩)、建设用地4.0522公顷(60.78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拟安排土地用途:水库水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南坤镇6211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295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2538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4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坤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98-6796823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屯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4月23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南坤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98-67968237;邮编:5716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屯昌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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