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6-00015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1日 文 号:屯府发〔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1日 时效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屯城镇东风居委会新昌居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屯城镇东风居委会新昌居民小组农民集体等集体所有土地0.5336公顷(8.004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屯昌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屯城镇征地补偿标准为68747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09〕4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3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屯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98-6798506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屯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3月1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年3月1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屯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98-67812580;邮编:57162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屯昌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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