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5-00019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31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5〕2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31日 时效性: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帮助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工业建筑开发建设,支持我县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琼企促进组〔2020〕1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产业用房”,是指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本办法所称“混合用地”,是指工矿仓储用途的混合用地。
(二)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混合用地,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对其工业建筑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工业建筑产业类型、建设时间、自持比例、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
(三)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的申请,与招商部门重新签订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自持比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二、分割转让条件
(一)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二)项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符合转让法定条件,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如土地以产业用地进行供地的,受让方建设项目应与土地出让时认定的产业一致。
(四)分割转让受让方的产业应符合我县产业准入要求,由招商部门认定受让方是否符合我县产业准入要求。招商部门认定受让方产业符合我县产业准入的,转受让双方须与县科工信局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出售对象产业类型、建设周期、自持比例、转让、投入、产出效益、税收、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
(五)三方协议约定可转让且经认定的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将工业、仓储功能的建筑产权进行分割转移登记,分割后的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应为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单元,且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但可以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一并按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分割转让的工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三、分割转让流程
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流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超规划指标,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约定可销售比例核发销售许可→县招商部门认定受让方产业准入要求→转受让方与县科工信局签订三方协议→转受让方双方共同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转让申请条件
(一)转让方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3.符合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中规定的可分割转让的情形。
4.项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符合转让法定条件,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5.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受让方
1.应为企业法人。
2.生产经营项目经招商部门核准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并与县科工信局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受让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其中产出效益(如工业物业单位建设面积纳税强度)不低于转让方与县发展改革委约定的转让条件要求,如原转让方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未约定受让对象产出效益,则受让方产出效益不低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琼国土资〔2018〕7 号)的相关要求。
五、转受让方的责任义务
(一)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转移条件,坚持土地集约利用,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产权转移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分摊份额的转移。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实行现房销售制度,不实行预售制度。
(三)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同使用,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和管理责任。
(四)已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部分比例不得低于 30%,并承诺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包括不进行股权转让和不进行交易等)不少于 10 年。
(五)分割转让后受让方不得随意改建、扩建,如确需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在符合整体规划、消防等情况下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六)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内的入驻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规划,支持鼓励类产业进入;入驻项目应严守安全、环境底线,依法办理市监、环保、安全等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准入、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建设及投产运营。同一厂区布局的产业不得产生结构性环保问题;分割后入驻项目的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