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片区(一期)征收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3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文 号:屯府发〔2024〕10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时效性: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片区(一期)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推进屯昌县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片区(一期)建设,需征收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第十一、十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屯昌县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片区(一期)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用地总面积0.6671公顷(最终面积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拟征收集体土地:0.6671公顷,涉及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第十一、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影像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环卫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
屯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信息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户数、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农户,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农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屯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我县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的《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片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屯府发〔2024〕87号)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屯昌县2024年度影像图(局部)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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