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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屯昌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01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31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屯昌县

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府办规2024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全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水口村、吉安小区),南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详见附图

2.各镇禁燃区域包括镇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详见附图)。

(二)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重要军事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域、场所范围内2024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划线范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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