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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2023年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3-0000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05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要求,为降低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就2023年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我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燃区:东至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竹头塘村、水口村、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项目片区袋村、奇石村),西至环西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下坡新村、屯新村、 罗村、迈敏村、红花村、安墩村部分区域、海屯湖花园片区、林溪苑片区),南至环南路,北至屯昌大道及周边小区,详见附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划范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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