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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2022年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01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2022年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降低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要求,现就2022年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我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县城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禁燃区春节至元宵节(2022年1月25日-2月15日)、清明节、公期(军坡)、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东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竹头塘村、水口村、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项目片区),西至环西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下坡新村、屯新村、罗村、迈敏村红花村、安墩村部分区域、海屯湖花园片林溪苑片区),南环南路,北至屯昌大道及周边小区,详见附图。

(二)各镇禁燃区域除镇墟外,还包括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七、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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