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屯昌县2022年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01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时效性:为降低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要求,现就2022年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我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县城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禁燃区:春节至元宵节(2022年1月25日-2月15日)、清明节、公期(军坡)、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东至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竹头塘村、水口村、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项目片区),西至环西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下坡新村、屯新村、罗村、迈敏村、红花村、安墩村部分区域、海屯湖花园片区、林溪苑片区),南至环南路,北至屯昌大道及周边小区,详见附图。
(二)各镇禁燃区域除镇墟外,还包括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七、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规划范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